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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
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(试行)
京高法发〔2020〕137号
第一条 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,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,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》等规定,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破产费用援助资金(以下简称“援助资金”)是由市财政拨付,在本市各级人民法院“法院办案业务费”中列支,用于支付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中破产费用的专项资金。
第三条 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管理人履行职务产生的下列破产费用:
(一)治理、变价、合理安排外债人财产分割的服务费;
(二)刻章公司费、通告费、资料收存费、发快递费、交通管理费等业务费;
(三)举办债款人会议安排的收费、聘任其它任务的人员的收费;
(四)管理制度人奖金。
第四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管理人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援助资金使用申请:
(一)债款人无家产信用卡支付申请破产管理费,且无利害的联系人是自愿选择承担的起的;
(二)负债人个人财产不到以支付卡申请破产花销,且无利害感情人无条件承当的。
第五条 符合破产费用援助条件的案件,每件援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。财产线索分散、衍生诉讼较多、处置难度大的案件可酌情提高,每件援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。
第六条 每件案件援助资金中用于补贴管理人报酬的部分一般不超过5万元。
没夫妻资产情报,亦或者、夫妻资产、账册等自由落体速度未知的简便破产倒闭刑案,工作人劳务费不高于叁万元。
负债人出现家产资源分散性、增持某个我司控股权、家产调查方案或治理强度巨大、衍化民事案件较多、债款人诸多等现状的,控制人回报可酌情延长,在5至10余万元相互认定。
第七条确定管理人报酬援助金额,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:
(一)的案子多样化的情况,具有资产人的资产、财务部门现况,外理难易等;
(二)管理系统人的实计做本职工作任务和做本职工作率;
(三)管控人的铁杆、勤恳、专科水平;
(四)其余可以损害标准化管理人劳动报酬的情形。
第八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,人民法院应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破产费用援助金额,总额不超过上述限额。
第九条 管理人认为符合援助资金使用条件的,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后15日内向审理本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提出使用申请,填写《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申请表》和《管理人履职费用结算明细清单》。
第十条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对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。需要补正的,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管理人,并视情况决定补交材料的期限。管理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的,视为撤回申请。
第十一条各中级人民法院、区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核小组,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院领导、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以及破产案件审判部门、财务部门、内部监察(督察)部门负责人组成。
第十二条 援助资金的审批流程:
(一)合议庭或独任大法官于接收操作人审请建材后18日内提出者最初复核建议,填写表格《低保花费帮扶流动资金审核的表》;
(二)犯罪案件裁决庭庭长再次审核;
(三)犯罪案件核对法院网支助专项资金核对工作组核对。
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申请的,应及时通知管理人。承办法官持《破产费用援助资金申请表》《管理人履职费用结算明细清单》《破产费用援助资金审批表》及审核确认的费用凭证、管理人开具的报酬发票等,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。
国民人民检察院未审批权管控人提交申请的,应告知函条件。
第十四条 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,追回破产财产或者新发现破产财产的,应优先用于退还援助资金。
第十五条 援助资金发放后,应按照“一案一档”的模式将相关材料整理后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,并由破产审判业务庭建立专门台账。
第十六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、区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每季度的《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情况表》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和行装处备案。
第十七条 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,骗取援助资金的,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、民事诉讼法等规定,视情节予以训诫、罚款、取消管理人资格等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八条 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部门、监察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本依据颁布实施之时未能审结或自从授理的宣告破产案子,适合本依据。(原句的使用:青岛人民法院网)
以上是北京高院最新发布的关于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(试行)内容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,如有更多破产清算相关问题,请咨询在线法律顾问客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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